威廉希尔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职业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威廉希尔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威廉希尔正式注册并加入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纪违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加入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旷课和不加入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凡有旷课行为者不得加入评奖和荣誉评比等活动。学院组织的升旗仪式按1学时计算,晚自习按2学时计算,集体活动每日按6学时(其中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计算,晚间查宿无故3次未签到按旷课1学时计算。
2.当学年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间对再次发生旷课现象的从重处理,累计达到1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2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如再发生旷课现象且达到15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承担由自身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因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且未产生医疗费用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度伤害并产生门诊留观医疗费用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并产生一定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度人员伤害并产生门诊留观医疗费用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并产生一定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聚众滋事、打架者,本校学生3人(含)以下,未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本校学生3人以上或勾结校外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凡以网络语言、网络欺凌等方式对师生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以肢体冲撞、殴打教师,作伪证、制造假案、干扰事件正常调查处理的,视情节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在校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喝酒酗酒、抽烟、私藏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1.凡使用大功率电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财产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承担相应的财产和经济损失。
2.凡喝酒、酗酒、抽烟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累计通报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从重处理。
3.凡私藏管制刀具的,经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威廉希尔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破坏公物,根据其对公物破坏的程度予以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制作、传播非法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非法书刊、网页、录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非法书籍、图画、非法录像或其它非法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加入、组织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按《威廉希尔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实习生违反学院及实习单位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加入各种评优和各类评奖获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视情节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系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2.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党政联席会议建议意见,学生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学院行政文件发布。
3.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事发后一周内提交处理意见;复杂事件一般在事发后两周内提交处理意见。
4.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相关系先行调解处理,问题较为复杂的,由学生处召集相关系负责人协调处理。
5.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6.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由本人签字领取。
第二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处理失当的应立即纠正,对无理取闹的学生或家长进行说服教育,不听劝阻者,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可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书面申诉。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部门建议书面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建议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建议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一般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受处分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解除,本人建议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作出解除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提前解除。
1.在学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技能大赛、素质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表现优异,有重大贡献的。
2.处理决定日期距毕业日期不足一年的。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须经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是否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威廉希尔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建院〔2017〕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