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希尔
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17年9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威廉希尔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组宣处(纪检监察室)专职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副处长兼任,委员由教务处、招就处、保卫处负责人、各系书记和学生代表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 在时效内受理学生的申诉。
2. 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3. 复查的内容:
(1)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有无违反规定或徇私枉法行为;
(2)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是否有误;
(3)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4)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有无新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合。
4.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5. 对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供处理决定的理由和相关依据,建议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威廉希尔正式学籍的高职生。全日制中等专业学生和进修生参照执行。
第五条 学生建议申诉的范围:
1. 对学院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2. 对学院给予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3. 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建议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
第七条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有权于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书面申诉或向上级建议申诉。学生坚持严肃、认真、客观诚实的原则建议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 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建议书面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必须先执行学院的处分决定,学生及其家长不得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建议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建议的申诉。
第十二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威廉希尔学生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