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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学生表彰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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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

学生表彰奖励办法(修订)

  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倡导良好的校风和学风,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争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威廉希尔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注册并加入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习(实习实训)、创新实践、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院面向学生设立以下奖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和学期奖学金等。

      学生在学习(实习实训)生活、社会实践、社会生活以及重大事件中有卓越成绩、优异表现、重大贡献的,学院可经会议研究决定,对其进行专项表彰奖励。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以上奖励的学生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喜报、颁发证书或奖状、颁发奖金或奖品等。

      第七条 凡在评选年度存在违反校纪校规情形和无故拖欠学费者,当年度不得享受学院的各项表彰奖励。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刻苦认真,学年内两学期均获学院二等以上奖学金,综合素质评价均为良好以上,且至少获得一次优秀。

    4.积极加入各级各类文体、劳动、志愿公益服务活动,并能起到表率作用。

    5.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评价高者优先评选。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基本条件

    1.须达到“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前两项条件。

    2. 学习认真,学年内两学期均获学院三等以上奖学金,且综合素质评价均获得良好以上。

    3. 担任班级或班级以上的学生干部,能完成学院、系、班级交办的各项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号召力,服从组织安排,在学习和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任职须满一年。

    4.对于在各项活动以及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院、系级学生干部可破格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破格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需学年内每学期各学科成绩均合格(不包括补考成绩),且平均分在70分(含)以上。

    5.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评价高者优先评选。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按照毕业生人数20%组织统一分配,各系按划定的名额根据评比条件进行评选上报。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校期间各门课程(不含选修课及学分替换课)均合格以上,未加入过补考或清考。同等条件下,按综合素质成绩由高到低评选。

    4.在校期间获得过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各类荣誉称号的可优先评选。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优秀毕业生,且不占划定名额。

    (1)在区级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得二等以上奖项的;

    (2)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参与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且能提供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的;

    (3)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4)在校期间取得相关专利证书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优秀毕业生。

    1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者;

    2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或在顶岗实习期间因违法违纪受到相关处理或正在接受处理者;

    3未缴清学费者。

  2.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班级在评选学年内无重大违纪现象和伤亡等安全事故,无一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2. 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班集体凝聚力强,班委会、团支部机构健全。

    3. 班级有良好班风,积极加入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集体活动的出勤率在90%以上,全班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均在“合格”以上。

    4. 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在95%以上。评选学年内学生单科成绩及格率均达到80%以上。

    5. 能按条件完成校园卫生大扫除活动。

    6.教室、宿舍卫生良好,学年内班级卫生在学院组织的卫生大检查中无被通报现象,班级宿舍卫生在学院每月卫生检查中得分均不低于5分。

    7. 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班90%以上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8. 班级没有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

    9.学年内获得学院月优秀班级应不少于3次。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并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程序为:

      1. 每年秋季开学后,各系按学院的统一部署和时间条件,组织开展评选活动,评选结果于公示期满后报送学生处。

      2. 学生处审查后报学院审核。

      3. 学院会议研究决定表彰结果,并给予相应奖励。

      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为:

      1. 每年5月初,各系按学院的统一部署和时间条件,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评选结果于公示期满后报送学生处。

      2. 学生处审查后报学院审核。

      3. 学院会议研究决定表彰人选,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形式和标准

      1.获得院级表彰的学生,由学院通过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予以表彰。

      2. 获得院级先进班集体由学院给予800元现金奖励。

    第十五条 学院进行的上述表彰、奖励项目,均需在表彰前提前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  

    第十六条 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推荐条件

      区级三好学生推荐条件:

      1. 获得院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 同等条件下,获得院内外各类奖项多的优先推荐。

      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条件:

      1. 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2. 同等条件下,获得院内外各类奖项多的优先推荐。

      区级先进班集体的推荐办法:

      1. 学年内获院级先进班集体。

    2. 由学年班级月考核得优情况、学年各类获奖情况等形成综合成绩,以综合成绩排名确定推荐结果。  

    第十七条 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推荐程序

      1. 学院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通知进行统一部署,由学院组织各系开展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推荐活动,并将推荐结果经系部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2.学生处审查后报学院审核。

       3.学院会议研究决定推荐对象,并按规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负责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推荐结果。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人选,在学院表彰的优秀毕业生范围内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获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学生由学院给予400元现金奖励。获得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班级由学院给予1000元的现金奖励。

     

  3. 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其发放标准为:一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人,评选比例为2%;二等奖学金600元/学期/人,评选比例为6%;三等奖学金300元/学期/人,评选比例为10%。

      第二十一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4.申报学院一等奖学金者,学期内学生综合素质必须达到“优秀”,申报学院二、三等奖学金者,学期内学生综合素质必须达到“良好”以上。

      5.学习认真努力,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单科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不含补考成绩)原则上均可申请学院奖学金。

      6.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成绩高的优先评选。

      7.申报学院奖学金者,如因身体残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加入体育课者,需由本人建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基础部认定,出免试证明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学院奖学金:

      1.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或因违犯校纪校规正在处理过程中的。

      2.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者。

      第二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顶岗实习期不参与学院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程序和相关规定

      1.各系按学院的统一部署和时间条件,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并将评选结果公示后报送学生处。

      2.学生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全院进行公示。

      3.学院会议研究决定奖励人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奖学金由计财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过程必须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四章 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和职业技能竞赛奖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学生加入各级各类竞赛,包括职业技能类、专业学术类、创新创业类、职业素养类、社会实践类、综合素质类、体育文艺类等团体、个人竞赛。学生加入各级各类竞赛管理办法及奖励标准以《威廉希尔竞赛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奖励由学生工作委员会提议,学院院长办公会统一认定,学生竞赛奖励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院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项表彰、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均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纪检部门要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在评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

      1. 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核实,学院将取消其参评资格。追回已经授予的荣誉证书、奖金和纪念品,取消其该学年度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奖的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和各系必须做好表彰、奖励情况的建档工作,将与评审相关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分期分批建档备案。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同一成果和同一成绩只按最高层级计,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威廉希尔学生表彰奖励办法(修订)》(宁建院〔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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