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希尔
征兵优惠措施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学院兵役工作质量,激发广大有志青年学子参军报国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征兵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廉希尔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应届毕业生以及被威廉希尔录取后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入学资格)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征兵工作。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宣处、学生处、招就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设在学生处,主要负责健全学院征兵工作机构,规范学院征兵工作秩序,配合兵役机关、教育厅等部门开展兵役工作。征兵工作站站长由学生处处长兼任,设联络员一人。
第六条 学生处(征兵工作站)落实学院征兵工作计划,督导各系认真开展征兵宣传、报名以及查验在校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指导学生加入网上预征报名,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征兵政策咨询和应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系负责开展国防教育和征兵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学生积极应征入伍,协助征兵工作站做好学生入伍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学生学籍异动,学生入伍前、复学后的成绩及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 计财处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复学后学费减免贷款代偿等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政治考核中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户籍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组宣处、团委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的党、团关系转接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与征集
第十二条 办理新生入学登记、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对学生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并督促其依法加入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处按照年度征兵工作安排,组织各系开展兵役法、征兵法规政策等宣传教育,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
第十四条 学生报名成功后,应征学生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所在系签署鉴定意见,并交征兵工作站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及各系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学生政治联审,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审查、病史调查、学历审核等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携带“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保留学籍申请表》向所在学校申请并经学校比准后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可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保留学籍申请表》复印件和《退役证》复印件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携带“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校《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可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复印件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协助应征入伍学生完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等档案材料和手续,并审核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其本人或委托人须持《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申请表》申请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将加盖应征地兵役机关公章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原件、《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原件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根据学生自身情况,需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填写《威廉希尔学生复学申请表》(学院官网上自行下载)交至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二十一条 退伍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的,由个人建议申请,学院将优先考虑,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与专业课程有关的优抚措施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士兵退伍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在校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各类资助政策,优先获得各类评优选先资格。对退伍复学学生在部队表现优秀,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受团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获优秀义务兵者,在各类评优选先中应给予一定的加分。
第二十五条 对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的退役复学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优先推荐退伍士兵毕业生就业,为退伍士兵毕业生推荐应聘单位,帮助退伍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退伍士兵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十八条 对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入)学学生,免除在校期间需要缴纳的住宿费。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补助经费,以高校实际征集大学生数量核准发放,主要用于高校征兵站的自身建设,印制征兵宣传资料,保障开展兵役登记、应征报名体检政考、落实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等工作。学院每年针对征兵入伍工作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列入经费预算,用于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由征兵工作站统一管理,必须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被部队退兵的大学生,不享受以上任何优抚政策,并按国家政策条件退回国家代偿或补偿资金及相应补贴。因个人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文件不-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