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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本站 作者:威廉希尔 浏览次数:

威廉希尔服兵役

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素质教育,推进威廉希尔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鼓励威廉希尔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做好威廉希尔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学院学生指威廉希尔全日制高职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招收的全日制高职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院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院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院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威廉希尔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威廉希尔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在威廉希尔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高职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威廉希尔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条件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威廉希尔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院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六)申请人提供身份证高清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并注明申请人及代办人有效联系方式)。

   (七)毕业生办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还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1分。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学院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院的入学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建议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

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20日前,威廉希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院,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并及时汇总上缴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院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附表: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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