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希尔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社会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资助渠道,汇聚社会爱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规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来学校捐资助学,更好地发挥社会资助的扶贫励志育人功能,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资助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自愿捐赠的,用于奖励、资助威廉希尔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资金或实物,可以是实物资助、资金资助或资金实物混合资助等类型;捐助人是指向我校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受助人是指接受社会资助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管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工作由威廉希尔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实施归口管理。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社会资助项目审查设立、受助学生的评审考核、捐赠资金(实物)的管理发放等;各系负责受助学生的评选、教育与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各系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设立针对本系学生的各类社会资助项目,各系联系设立的资助项目由各系自行管理,并将资助项目协议书、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社会资助是以捐助人的捐赠愿望为基础的自愿捐赠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学校将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捐赠意愿,但捐助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二)专款(物)专用。按照学校与捐助人订立的协议,对各项社会资助捐助的资金(实物)实行分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与形式
第六条 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
(一)捐助人与学校协商相关事项,签订捐赠协议。
(二)学校按协议和捐助人的具体条件组织推荐与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捐助人及时、足额将资金(实物)按照协商方式拨付给学校。
(四)学校及时按协商方式将资助金(实物)发放给学生。
(五)学校将有关评审及发放情况上报捐助人。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七条 受助学生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务同学,乐于助人。
(六)资助单位(个人)条件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审批程序:
(一)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下达奖励或资助名额。
(二)学生建议申请,所在系按评审条件进行评选,并将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
(三)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依据各系报送名单和材料整理汇总审核后,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
第五章 捐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捐助人的权利:
(一)可与学校协商举行适当的捐助仪式。
(二)可约定捐助款物的用途和受益对象,进行定向捐助。
(三)有权检查资助的有关使用账目,了解其所捐款物的去向。
(四)可向受助人建议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或条件。
第十条 捐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捐助资金(实物)及时、足额(足量)到位。若捐助人有特殊情况需中止捐赠的,应提早告知学校。
(二)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受助人建议不合理的条件。
(三)不得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得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宗教、迷信、反动宣传活动。
第六章 受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受助人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资助。
(二)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助人建议的不合理条件。
(三)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助人的义举。
第十二条 受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得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
(二)应通过书信、电话等适当形式,定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向捐助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用实际行动回报捐助人的资助,感恩社会。
第七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有权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开展评审与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应根据捐赠协议,客观、公正、有序组织资助评审与发放工作。
(二)应密切监督受助人合理支配社会资助,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三)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在取得捐助人的同意下,积极宣传报道捐助人的义举与感人事迹。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捐助资金的管理:
(一)学校设立社会资助专项账户,用于各项社会资助项目的资金流动。
(二)社会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学校会计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三)设立专项奖、助学金或基金的,由捐助人直接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统一发放;定向结对资助的,可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由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由捐助人发放给学生。
(四)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学校定期向捐助人公布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捐助人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